《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出台 公租房闲置半年将收回

来源:潇湘晨报发布日期:2012-06-13 00:00:00阅读人数:1091

住房城乡建设部12日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根据这个办法,本地及外来人员均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应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的这个办法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运营监管、退出机制等作出明确规定。办法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申请条件本地无房或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等

这个办法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申请人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申请人的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各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就申请条件进行调整,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租金标准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

为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同时为引导和规范房地产租赁市场,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应当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并定期调整。当承租人收入低于当地制订的标准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租赁补贴或者减免。

退出机制连续半年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在公共租赁住房的退出机制方面,这个办法明确了3种情形:一是承租人有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改变用途,破坏或者擅自装修且拒不恢复原状,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是承租人累计拖欠6个月租金、未按规定申请续租的。三是承租人有不符合续租条件、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和承租或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等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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