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办公厅对国有土地新规 严禁“零地价”出让
来源:三湘都市报发布日期:2015-03-26 00:00:00阅读人数:2315
日前我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进行规范。
《办法》规定,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土地出让收入全部缴入国库,支出一律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办法》强调,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不得违规设立收入过渡户,滞留、挪用、坐支土地出让收入;也不得违反规定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将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直接将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被拆迁人等。
对于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办法》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等5大支出。
其中,最重要一项就是征地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办法》规定,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
《办法》规定,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土地出让收入全部缴入国库,支出一律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办法》强调,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不得违规设立收入过渡户,滞留、挪用、坐支土地出让收入;也不得违反规定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将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直接将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被拆迁人等。
对于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办法》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等5大支出。
其中,最重要一项就是征地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办法》规定,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