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要求各地切实做好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安排等相关工作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和全国住房保障工作座谈会精神,为确保完成2012年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近日,财政部印发通知,要求各地切实做好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安排,并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通知要求,各地要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投入力度,确保不留资金缺口。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2012年住房保障任务,测算需要政府出资数额,按照规定渠道落实资金。2012年增加的地方政府债券收入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试点地区取得的房产税收入专项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各地可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支持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小区外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同时,落实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努力降低保障性安居工程成本。
通知指出,各地要创新财政支持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成立专门企业负责建设、运营、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引导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发行企业债券、吸收社会投资等筹集建设资金;通过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现有企业进行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和管理;各地对商业银行发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可按规定予以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5年。
通知强调,各地要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级财政部门要于2012年5月底前将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全部拨付到市县;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协议)约定的期限和工程进度拨付财政资金,确保资金及时到位。